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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义及其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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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定金、货款和交收货物等活动。 第五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承认本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取得交易席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交易席位是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每个交易席位可以派生若干个通道。 第七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所认定,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用于交收的标的物。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见附件二,附件四) 第九条 中远期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在本月或未来某时间完成货物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中远期交易允许合同转让,采用竞价机制、合同定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和仓单交收制度等。 中远期交易每月交收一次。约定一个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同时也约定交收日。具体日期以该交易品种上市时交易所的公告为准。 中远期交易程序是: (一)会员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会员将购买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并向交易所交付定金;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交易所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会员须向交易所交付定金。 定金标准: (1)在合同签订时,会员支付合同货款的20%作为履约保证的定金; (2)最后交易日的后一交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付足全额货款;交收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必须提交足额仓单。 (三)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定金、仓单情况确认会员的交易权限。 (四)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会员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五)交易所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具体交易品种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手数量以交易所公告为准。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1手的整数倍。 (六)交易手续费暂定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七)交收手续费暂定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十条 现货电子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可交易的品种范围内,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卖方会员通过自己的交易席位发布现货卖出邀约(销售合同),邀约被接受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交易程序是: (一)会员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会员向交易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获得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现货电子交易邀约操作的资格。 (三)会员通过其交易席位发布邀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应约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应约后即视其确认邀约会员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附件四)。 (四)交易定金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交易手续费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 (五)邀约会员报价和应约会员应价是指交易品种在约定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人民币元),此价格当天有效,合约未成交部分,双方均可撤单。 (六)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并按邀约报价成交。 卖出邀约时,买方会员应价小于卖方会员报价时,卖方会员可以以买入应价与其成交,合同的其它约定条款不变。 买入邀约时,卖方会员应价大于买方会员报价时,买方会员可以以卖出应价与其成交,合同的其它约定条款不变。 第十一条 定金是指买卖双方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交易所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 第十二条 仓单是指会员用于交易或交收的物权的凭证。会员将货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经交易所注册登记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三条 结算价是指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十四条 转让收入是指会员将已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中远期合同转让时产生的不含税价差收入。 交易所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转让价 – 买方订货价)÷ 1.17 × 转让手数 × 每手数量 卖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 – 转让价)÷ 1.17 × 转让手数 × 每手数量 第十五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六条 交收日是指会员就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交收的日期。 第十七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中远期合同终止电子交易的最后日期。 第十八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会员定金、货款、转让收入、帐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是指由交易所和会员统一认定的,用于存放会员可用资金、定金、货款并对交易所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与交易所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的,并用于会员履行在交易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与会员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会员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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