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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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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四)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五)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章制度; (六)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企业须填写交易所制发的《入市协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入市协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向交易所租用交易席位,席位租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租。席位租金由交易所和会员协商确定。交易所在收到会员缴纳的席位租金后开通该会员的交易席位。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使用交易所的有关设施,享用交易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三)对交易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五)交易所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与交易所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 (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席位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交易所所有交易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每日查询或提取交易所结算数据; (六)接受交易所的业务监督; (七)维护交易所声誉。 第二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须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金额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 会员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交易所报告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对交易所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不继续在交易所参与交易,应向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注销手续。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会员仍对其交易帐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同时已交的席位租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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