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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远期合同交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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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收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收日期为准。经交易所批准,买卖双方可以协议提前交收。 各合同的最小交收数量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买卖各方交收数量必须是该合同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在进入交收月后,买卖各方订货数量不是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时,会员应主动补足订货或转让相应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十一条 所有签订的中远期合同的交收,应在交易所的指定交收仓库完成。由卖方会员选择其中尚有存放库容的指定交收仓库。如卖出方需在非交易所的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必须在最后交易日前的15个交易日之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严格审核后确认,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五十二条 会员可在交易的第二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货物提前交收申请。 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都已对同一交易品种提出提前交收申请时,才可进行提前交收匹配。 提前交收的会员,经交易所核准,交收匹配成功后,方可办理交收。 第五十三条 会员可在交易第二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货物按期交收申请。交收日闭市后,由交易所完成交收匹配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交易货物的存放地,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开具《注册仓单》和交易货物储存保管。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指定交收仓库,调整自交易所公布日开始执行,但交易所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货物交收匹配结果以交易所通知的结果为准。交收匹配的买卖方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吴江盛泽东方丝绸市场交易所有限公司商品交收合同》(附件三),合同成交价格以交收价为准。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将交收匹配结果通知交收各方。买方会员须在交收日后十个自然日内凭交易所注册的《注册仓单》和相关提货单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重新办理仓单注册。如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库或重新办理仓单注册,买方会员将按指定交收仓库的收费标准支付超期费。 第五十八条 买方会员应在交收日后十个自然日内确认交收货物质量。买方会员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所,并提请交易所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具体检验部门以交易所公告为准。检验费用由买方会员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负担。 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会员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会员构成违约。卖方会员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交易所组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交易所将卖方会员违约部分货物按交收价计算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将已收违约部分货物的货款退给买方,违约部分货物的货权属于卖方所有。如有需要,交易所可协助双方进行诉讼。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会员未在交收日后十个自然日内提出异议,卖方会员以其交收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交易所向卖方会员划付剩余货款。 如果买方会员在交收日后十个自然日之后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交易所将协助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索赔。 第五十九条 交收日后十个自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负担;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负担。 第六十条 卖方会员必须在接到交易所发出的开具增值税发票通知单后,在10个自然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交易所。否则,交易所有权扣除其货款总额的20%补偿给买方会员,但卖方会员仍负有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货物交收,应根据交收金额向交易所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六十二条 新设交易品种的交收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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