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第七章 现货电子合同交收
      第六十三条 卖方会员应在成交当日打印现货电子交易合同(附件四),签章后以传真方式发给买方会员。
      第六十四条 买方会员收到合同传真后,应在下个交易日上午12时前,在合同上签章并以传真方式回复卖方会员和交易所。
      第六十五条 买方会员需按合同约定在成交日(含)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会员支付全额货款。
      第六十六条 卖方会员应在收到货款后的24小时内签发有效提单,传真给买方会员和交易所。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收到卖方会员定金释放申请传真,经买方同意后,释放双方被冻结的对应定金。
      第六十八条 买方会员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提货日期(含)之前提清货物。在最后提货日期(含)之前的仓储费用由卖方会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