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第八章 中远期交易风险控制
      第六十九条 为确保交易所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交易所通过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每种交易模式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品种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每交易月份买卖订货量限制等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会员的交易风险。交易所单个电子交易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该商品的月社会需求总量,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七十条 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交易品种的报价涨跌幅限制。交易品种当日涨跌限幅为交易所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品种平均成交价的±4%。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及时调整双向或单向涨跌限幅或放开涨跌限幅。
      第七十一条 为保障会员交易安全,交易所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其交易权限。
      第七十二条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剧,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暂停某一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七十三条 为防范风险,确保电子交易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交易所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
      如果某一或多个品种连续几个交易日收市时达到涨停板(或跌停板),交易所有权以最大盈利原则从会员持有的该品种合同依次进行强制转让,直至消除交易所的系统风险,维护会员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