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第十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第八十条 会员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交易所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会员因在交易所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交易所协调解决。协调不成,交易所配合双方进行诉讼。
      第八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均判定其违约,违约会员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一)在中远期交易模式下,买方会员在最后交易日的后一交易日闭市前,未将足额货款转(汇)到交易所指定资金帐户的,不足部分视为违约;
      (二)在中远期交易模式下,卖方会员在交收日闭市前,未足额注册《注册仓单》的,不足部分视为违约;
      (三)在现货电子交易模式下,会员交易纠纷和违约责任另行说明;
      (四)买卖双方未能提供交收品种所需的国家规定相关文件视为违约;
      (五)卖方会员所交收的货物经过抽样复检,被判定为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部分视为违约;
      (六)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视为违约;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八十三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在中远期交易模式下违约,按实际违约部分以交收价计算货款的20%,由违约方会员向守约方会员赔偿,并由交易所进行资金划转,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在现货电子交易模式下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违约金由交易所将冻结违约方的定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八十四条 买卖双方会员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交易所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调解。如调解不成,由交易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十五条 会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交易所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交易所有权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相应盈亏由当事会员承担;若违约方的帐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交易所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交易所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八十六条 经交易所认定的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八十七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交易所视行为性质与情节降低其信用等级并给予警告、公布名单、暂停交易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构成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